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19 浏览次数: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修 订)

湘一师党字〔2019〕60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在全体教职工中牢固树立“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理念,形成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师德风尚,以优良的师风带动学风、校风建设,以高尚的师德教育引导学生,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公民道德


建设实施纲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紧密结合我校实际,积极探索师德师风建设的有效途径,教育引导教职工不断加强自身的师德师风建设,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校风。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核心,依靠全校师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二)依法治教。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依法治教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实现师德师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三)从严治教。做到有规必依,有禁必止,违规必究,决不姑息。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爱党爱国,追求真理

(一)热爱祖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崇尚科学,追求真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积极传播先进文化,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邪教和不正之风。

第四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静心教书、潜心育人,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学识风范感染学生,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备课、讲授、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的工作,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严格遵守教学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工作安排,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不擅自调课、缺课,不迟到早退。

第五条  精心施教,严谨治学

(一)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主动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刻苦钻研教学业务,改进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手段、更新课程内容、完善课程设计、提高教学质量,杜绝“水课”,打造“金课”。

(二)正确处理教书育人与科学研究的关系,努力学习掌握最新科技知识和人类优秀文化成果,不断提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三)自觉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治学的工作作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四)自觉维护学术尊严,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公平、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在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工作中坚持原则和标准,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

第六条  作风正派,廉洁从教

(一)关心爱护集体,热心公益事业,乐于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团结互助,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荣誉。

(二)崇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各种不正之风。

(三)不向学生摊派资料、推销教材,在教材选用、考试命题、复习辅导、监考、评卷和成绩评定等教学环节中不搞违规操作,不利用职权向学生和学生家长牟取私利。

第七条  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一)尊重学生人格,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不讽刺、不歧视、不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注重自身修养,自觉维护教师形象。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仪表端庄,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第三章  奖励与惩处

第八条  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表现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范围,并作为评优评先、绩效发放、业务培养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设立“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师德师风先进个人”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学校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教师岗位、高职低聘、解聘等处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四)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因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六)在组织或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七)捏造事实、造谣中伤、诬告他人或组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教师行为规范,衣着不整;上课时接听或拨打手机;在课堂上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的。

(九)泄露试题,监考不严,评卷不公,篡改成绩的。

(十)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摊派资料推销物品;索取学生及家长钱财;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物、礼金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挟嫌报复,损害学生利益的。

(十二)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三)当学生安全受到威胁,教师在现场却无动于衷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工作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十五)盗用学校或单位名义与外单位联合办学;以学校或单位名义散发虚假招生广告;充当招生中介,骗取考生及家长钱财;从事其它违法违规活动的。

(十六)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处分的,在岗位工资晋升、绩效发放、职称晋升等方面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二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调离教师岗位处理的,在重新聘用前只发基本工资;半年内未取得岗位的,按待聘人员对待。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完善监督机制。

(一)学校把部门的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和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表现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予以评议,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采取教学督导组抽查、学生测评、学校随机检查等方式,考评教职工的师德行为表现。

(三)设立师德师风问题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对实名举报的师德师风问题,由学校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开展舆论监督,揭露和批评背离师德规范的错误言行。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评议结果为不合格者,能主动改正错误、有效控制影响面或主动挽回损失,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评议结果两次及两次以上为不合格者,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调离教师岗位、低聘、解聘等处理及警告以上处分须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由人事处、教务处、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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