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政字[2007] 18号)
省直管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在湘劳社政字[2006]30号文件基础上,对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和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由原0—3000元、3000—10000元、10000—45000元三段调整为0—10000元和10000元—52000元两段。各段自付比例标准调整见下表。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0—10000元 |
5% |
3% |
9% |
5.4% |
12% |
7.2% |
10000—52000元 |
4% |
2.4% |
5% |
3% |
8% |
4.8% |
二、适当提高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由4.5万元—15万元调整为5.2万元—20万元,个人自付比例为6%。
三、本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异地住院人员以出院时间为准)起施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