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15:54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工作的规定

湘一师校字〔2019〕7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提高我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受聘为学校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每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所授课程指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中所列公共课和专业课,不包括专题讲座、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和教学实习等实践教学。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本科教学工作量较少的教学单位,应采取开设公共选修课等方式,确保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年都能为本科生授课。

第三条 教授、副教授要高度重视本科教学工作,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工作,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创新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培养青年教师是教授、副教授的责任和义务,教授、副教授应当按照我校导师制的有关要求,指导青年教师,发挥好“传、帮、带”的作用。

第五条 确有特殊情况,一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其学科专业的归口学院做出情况说明,经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和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其岗位聘任的一项基本条件。凡未经批准,在一年内没有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教授,不享受教授特殊津贴;两年内没有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的教授,下一学年度的校内待遇按其他系列正高职称处理;在一年内没有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的副教授,延期一年申报教授职称。

第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教授、副教授连续三年不为本科生授课的,降低其职称等级聘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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