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5日 10:32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推动我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人事处将相关培训政策重要部分梳理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人社部规〔2019〕4号)

该规定是2019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印发,分为总则、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项培训、培训管理与纪律、附则七章共计32条,自2020年1月1日施行。其重点条文: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90 学时或者 12 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第十八条 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湘人社规〔2020〕17号)

该规定是2019年11月28日中共湖南省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印发,分为总则、培训对象、培训内容与类型、培训方式与方法、培训保障、考核与评估、附则七章共计35条,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其重点条文: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对象是事业单位在编在

册在岗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新聘用教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前培训的,应推迟转正定级时间,直至完成岗前培训;正常在岗的教职工未按规定完成在岗培训的,聘期结束后不得续签聘用合同,不得晋升岗位等级;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转岗培训的,一般不得转岗聘用,已经转岗聘用的,不予办理岗位异动备案手续;工勤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不得申报工勤岗位等级考试、考核。

三、《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58号)

1.省人社厅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3家网络培训平台 (北京思想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开放大学),继续为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公共科目、专业科目网络培训服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转正定级、等级晋升、转岗聘用、考核奖励等业务,须提供“管理平台”生成的上年度“培训合格证书”。

3.要坚决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主选课的权力,不得以“集体报名”、“统一支付”、“返点回扣”等方式变相指定培训机构,严禁培训工作中的各种腐败行为。

 具体培训政策及使用手册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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