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与学历提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16:08 浏览次数:

湘一师校字〔2018〕7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鼓励在职教师参加进修培训与提升学历层次,做好我校教师进修培训与学历提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修培训与学历提升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按需培养、注重实效、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在职进修培训与学历提升为主,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中表现优秀的中青年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修培训”包括国内访学、国(境)外访学、挂职锻炼、博士后研究、课程进修、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业务技能培训等(不含教师教学技能培训);“学历提升”仅指攻读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以下简称读博)。


第二章  进修培训

第四条  进修培训人员的选拔与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校工作原则上应满3年(博士后研究除外),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岗专任教师;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具备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须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进修培训内容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4.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及新建专业的教师,学科带头人或培养对象、教学名师及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在教学、管理及教辅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二)限制性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批准其参加进修培训:

1.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在待批或待调期间者;

2.近三年内年度考核结论有一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3.申请进修培训者所在部门工作任务量大、工作脱离不开或教学、科研任务无人承担者;

4.参加进修培训学习后回校工作时间不满三年者。

5.学校认为不应该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其他情况。

(三)国内访问学者需符合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所规定的选派条件。

(四)国(境)外访问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原则上应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回国后工作成绩突出者,回国满3年可再次申请进行培训。

(五)挂职锻炼的单位原则上应是我校产学研合作基地、联盟学校或实习实训基地,挂职岗位应与申请人所从事学科专业相同或相关。

(六)博士后研究一般在取得博士学位2年内进行,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七)课程进修、业务培训对象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选派。

第五条  进修培训时间

(一)访学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挂职锻炼时间不超过半年。

(三)课程进修时间不超过半年。

(四)业务培训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五)博士后研究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进修培训形式

(一)国内访问学者分为学校选派和院部选派两种形式。学校选派的国内访问学者是指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学校资助计划选派的访问学者;院部选派的国内访问学者是指各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而选派的访问学者(含个人联系的自费访问学者)。

(二)国(境)外访问学者分为学校选派和院部选派两种形式。学校选派的国(境)外访问学者是指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计划、湖南省公派出国计划、学校公派出国计划选派的访问学者;院部选派的国(境)外访问学者是指各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而选派的访问学者(含个人联系的自费访问学者)。

(三)挂职锻炼分为在职、脱产两种形式。在职挂职锻炼是指承担校内教学任务的挂职;脱产挂职是指不承担校内教学任务的挂职。

(四)博士后研究分为在职、脱产两种形式。申请脱产形式的,原则上不转人事档案关系。

第七条  进修培训的审批

(一)各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进修培训计划,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计划申报表》(每年按不超过所在院部在岗专任教 师人数的20%进行择优选派,其中脱产人数不超过10%),于每年5月最后一周或按照学校相关工作安排报学校人事处。申请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须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审批表》,于每年5月、11月的最后一周或按学校相关工作安排报学校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三)人事处将学校研究意见反馈给各院部。各院部通知拟进修培训人员每年6月、12月最后一周或按照学校相关工作安排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并签订协议。出国进修培训人员应同时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进修培训期间的管理与考核

(一)经学校审批同意派出的进修培训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进修培训内容、地点、时间和形式。确需变更的,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部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报告,并提供确需变更的证明(如培训学校或指导教师的证明),报学校审批同意,否则所有进修培训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选派的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期间连续计算工龄、任职年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等。

(三)以在职形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时间,计入博士服务期。以脱产形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博士服务期。凡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进站者,进站期间不享受学校任何待遇,进站期间不计入博士服务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脱产进修培训人员每6个月(或1个学期)须向本人所在部门(单位)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考核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参照在岗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五)进修培训人员完成进修培训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部门(单位)及学校人事处报到。逾期未报到者,逾期时间视为旷工,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六)进修培训期满1个月内需提交材料:

1.进行国内访学、国(境)外访学、课程进修、业务培训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毕(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复印件;

2)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3)考核表原件;

4)所在部门中期考核意见;

5)进修培训总结;

6)专题学术报告证明(进修培训期满5个月内提交)。

2.进行挂职锻炼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师挂职锻炼考勤通报单》;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师挂职锻炼考核表》。

以上手续办理完毕且达到学校要求后方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九条  进修培训期间工资待遇及资助标准

(一)凡学校同意且由学校选派参加进修培训(不含脱产博士后研究)的人员,进修培训期间工资绩效待遇正常发放。进修培训不合格的须退还进修培训期间学校发放的绩效工资。以脱产形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站期间,不享受学校任何工资绩效待遇。

(二)脱产形式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在进修培训期间不能承担学校的教学任务,学校对其脱产进修培训期间承担的教学工作不予认可和核算。

(二)国内访学:学校选派的国内访问学者,除相关机构提供的资助经费外,学校对其不足的访问研修费用(学费、住宿费等)进行适当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8000元/人,到省外访学的学者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硬卧、高铁二等座)。院部选派的国内访问学者,费用由选派学院或被选派者个人承担。

(三)国(境)外访学:学校选派的国(境)外访问学者所需学费、生活费、往返路费等,按国家规定和相关项目协议执行。因申请学校选派国(境)外访学需取得相应外语培训证书的,学校可进行适当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仅含培训费、考试费,在取得证书后凭发票一次性报销)。院部选派的国(境)外访问学者费用由选派院部或被选派者个人承担。

(四)博士后研究:博士后进站期间,所有费用自理。

(五)课程进修:教师进修考核合格且回校开出了相应课程后,课程进修期间的培训费(学费和住宿费等)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报销;进修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开出相应课程者,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业务培训:培训费(学费和住宿费等)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报销,差旅费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历提升

第十条  读博分为在职(定向)攻读和全日制脱产攻读两种形式,凡是人事档案不需转出我校的属于在职攻读,凡是人事档案需转出我校的属于全日制脱产攻读。

第十一条  申请读博的人员,报考专业要与现岗位或拟聘岗位专业需求密切相关。

第十二条  学历提升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读博的教师应在报考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申请表》,经所在部门推荐,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读博的人员,须在取得录取通知书且在报到入学前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十 教师在国内读博且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协议,在规定时间内(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超过年)获得博士学位,满足毕业当年我校引进博士基本条件的,享受当年引进博士的待遇(读博期间的科研业绩学校已奖励或给予配套经费的,不再计入安家费),与学校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教师在国(境)外攻全日制博士且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协议,在规定时间内(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超过年)获得博士学位,满足毕业当年我校引进博士基本条件的,享受当年引进博士的待遇(读博期间的科研业绩学校已奖励或给予配套经费的,不再计入安家费),与学校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教师在国(境)外攻非全日制博士且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协议,在规定时间内(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超过年)获得博士学位,满足毕业当年我校引进博士基本条件的,待遇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十五 教师读博期间的其他待遇

(一)第一学年必须进行脱产学习。脱产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核缴“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

(二)第二学年及以后,1.以在职形式读博的教师回校工作,承担了规定的工作任务,学校核缴“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正常发放工资待遇;继续以脱产形式读博的,学校只核发其基本工资和核缴“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2.以全日制脱产形式读博的教师回校工作,承担了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学校正常发放工资待遇和核缴“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继续以脱产形式攻读博士的,学校不发放其所有工资待遇并停缴“五险一金”,但个人可申请缴纳脱产期间的“五险一金”单位及个人部分,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未申请者,回校后如需补缴脱产期间的“五险一金”,所有费用均须个人承担。

(三)以在职形式读博的教师,可参加学校的晋职、晋级及年度考核;以全日制脱产形式读博的教师,涉及晋职、晋级及年度考核相关事宜的,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  凡是读博的教师,未学校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的,其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学校不予认定和核算。

十七 凡是以在职形式读博的教师,读博第二学年及以后如需继续脱产的,须报学校人事处同意。

第十八条 教师脱产读博期间12月份(年末)应向本人所在部门(单位)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部门(单位)以此作为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  获得博士学位后,需继续在学校工作,服务期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处级及以上干部另需按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管理及教辅岗位教师的进修培训与学历提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已签订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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