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8日 00:00 浏览次数:

(湘劳社政字[2007] 18号)

省直管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在湘劳社政字[2006]30号文件基础上,对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和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由原0—3000元、3000—10000元、10000—45000元三段调整为0—10000元和10000元—52000元两段。各段自付比例标准调整见下表。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0—10000元

5%

3%

9%

5.4%

12%

7.2%

10000—52000元

4%

2.4%

5%

3%

8%

4.8%

二、适当提高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限额由4.5万元—15万元调整为5.2万元—20万元,个人自付比例为6%。

三、本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异地住院人员以出院时间为准)起施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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