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及待遇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8日 00:00 浏览次数:

退休条件

文 件  依  据

退休类别

性别

年龄(周岁)

连续工龄

干部

工人

正常退休

60

60

满10年

国发[1978]104号

55

50

特殊工种退休

55

55

45

45

因病退休

50

50

45

45

公务员提 前退休

55

满20年

湘人发[1996]63号

50

满30年

工残退休

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
湘人险[1993]31号

矽肺病

退休

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以及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

国发[1978]104号
[1963]中劳薪字第400号

退职

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国发[1978]104号
湘人险[1993]31号

退 休 (职) 待 遇

文件依据

工作年限

退休费比例
(%)

工作年限

退休(职)费
比例(%)

满35年以上

95

满24年

84

湘人险[1995]92号

满34年

94

满23年

83

满33年

93

满22年

82

满32年

92

满21年

81

满31年

91

满20年

80

满30年

90

满19年

74

满29年

89

满18年

73

满28年

88

满17年

72

满27年

87

满16年

71

满26年

86

满15年

70

满25年

85

特殊对象

1949.1.1—9.30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

100

湘办发[1991]18号

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满10年

60

人薪发[1994]3号

不满10年

40

不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满10年

70

不满10年

50

因工致残的饮食起居

需人扶助的

*90

国发[1978]104号

不需人扶助的

*80

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以及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

90

项目

享受优异待遇的条件

提高比例

文件
依据

优异待遇

全国劳动模范、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

15%

湘政发[1983]19号

省、部级劳动模范、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

10%

获国务院颁发的各种奖的高级专家

15%

湘劳人险[1984]165号

获省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奖励的高级专家

10%

曾在西藏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

满10年不满15年的

5%

国办发[1982]36号

满15年的

10%

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

三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退休后就地安置的

10%

国发[1984]76号

一、二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退休后就地安置的

5%

从沿海内地支援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退休后仍留在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

10%

国发[1983]68号

1970年以来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5年的计划生育专干

5%

湘人险[1989]129号

有生育能力,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

5%

湖南省
计划生育
条例

连续从事血防工作20年以上的

5%

湘发[1993]4号

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

5%

湘发[1993]5号

在大中专学校(院)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且做出显著成绩的副高以上高级专家

5%

教干字
[1984]
017号

注解:享受优异待遇的人员,其退休费连同退休补助费及优异待遇,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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