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老干[2008]3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组通字〔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三、对已按湘老干〔2007〕20号文件规定发放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如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可同时按本通知规定发放护理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企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五、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起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