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7日 10:44 浏览次数:

湘一师校字〔201979


根据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为做好高校教师系列(含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一)领导小组

 长:彭小奇

副组长:童小娇 刘鸿翔

成   员:刘志敏 李克勤 江正云  何培森 陈梦稀

            陈志武 袁向荣

(二)工作机构

1.资格审查(复核)小组

 长:刘鸿翔

 员:蒋    何培森 邓   陈梦稀 陈志武   奕 胡春光 龙永干 欧阳章东

            刘祥清 王杰文 黄小喜 张应华 李    黄依柱 周小李 刘明东 张尚晏

2.教学业绩审查及测评小组

 长:江正云

 员:蒋    陈梦稀 唐文杰 李建亚  

3.科研业绩审查及测评小组

 长:曹  

 员:邓   谭敬德 姜明芳 唐文杰 李建亚  

4.思想政治与师德综合审查及测评小组

 长:刘志敏

 员:赵小群 何培森     邓    陈梦稀 陈志武        周小李

5.纪律监督委员会

主  任:李  

成  员:袁向荣 陈敬德 禹小英

6.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

主  任:刘鸿翔

成  员:何培森 袁向荣      

(三)工作机构方案

1.院(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小组工作方案(见附件1);

2.资格审查(复核)小组工作方案(见附件2);

3.教学业绩审查及测评小组工作方案(见附件3);

4.科研业绩审查及测评小组工作方案(见附件4);

5.思想政治与师德综合审查及测评小组工作方案(见附件5);

6.纪律监督委员会工作方案(见附件6);

7.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工作方案(见附件7)。

二、岗位职数

根据省人社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总职数和事业发展需要,学校确定当年高校教师系列(含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职数。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正高40%以内(申报材料复核合格参评基数×40%,小数点后去尾数),副高55%以下(申报材料复核合格参评基数×55%,小数点后去尾数)。

三、评审标准条件

参评高校教师系列条件详见“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见附件8)。

参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条件详见“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见附件9)。

参评辅导员系列条件详见“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见附件10)。

注:如果参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辅导员系列人数未达到开评要求,该系列申报人员可申请参评高校教师系列,但需按照高校教师系列条件(附件8)进行审核评审,岗位职数不合并计算。

四、时间安排

详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安排。

五、材料要求

个人申报材料的有效时间及材料要求按当年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执行。

六、其他

1.领导小组及各工作机构成员因职务变动,则自然替换;

2.凡已正式报名参评当年职称且达到申报条件的人员,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不得取消报名;

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执行。


附件:1.院(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小组工作方案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小组工作方案

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职称评审教学业绩审查及测评小组工作方案

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职称评审科研业绩审查及测评小组工作方案

5.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职称评审思想政治与师德综合审查及测评小组工作

   方案

6.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职称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工作方案

7.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职称评审投诉举报受理委员会工作方案

8.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9.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

10.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9年11月15




附件1

院(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小组工作方案


一、评审小组人员构成

学校各院成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院(部)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学科(专业)带头人、专家教授5-7人组成,院(部)负责人任组长。

二、工作职责

1.在校职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对参评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全面审核参评人员职称申报材料,对参评人员是否符合相关参评条件及材料真伪负责。

3.对参评人员学历、任职年限、奖励及相关证件等进行审核。

4.对参评人员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进行核实。

5.在参评人员《评审表》“真实性审核责任卡”上实名签字。

6.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

7.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及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基本情况按要求在院(部)公示。

8.负责《评审表》中“用人单位测评、公示结果,资格初审及推荐意见”。

三、工作程序

1.制订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组建院(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小组。

2.学习职称评审相关文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3.全面审核参评人员职称申报材料、审核人签名及加盖“原件已核”印章和部门印章,严把材料初审关。

4.对参评人员进行全面考察。

5.对参评人员评议讨论,形成评审推荐意见。

6.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及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基本情况按要求在院(部)公示(不少于3天)。

7.将审核推荐结果报校职改办。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院部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发动及宣讲工作,并按要求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格程序、把握标准。熟悉了解职称评审政策,掌握评审流程及各环节要求,对本单位申报职称人员的考核推荐负责,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结果、推荐程序规范性负责。

3.强化纪律、不徇私情。在职称评审推荐中,严肃评审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4.积极配合、服从大局。严格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2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复核)

小组工作方案


一、人员组成

 长:刘鸿翔

 员:蒋    何培森     陈梦稀 陈志武 陈   奕 胡春光 龙永干 欧阳章东 

            刘祥清 王杰文 黄小喜 张应华     黄依柱 周小李 刘明东 张尚晏

二、工作职责

1)对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材料进行复核和确认;

2)向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职改办)报送资格审查结果。

三、资格审查对象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含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辅导员系列)人员。

四、资格审查(复核)内容

资格审查(复核)内容参见《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办法》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中有关申报资格条件。

五、资格审查(复核)工作程序

1.审阅参评人员单位及各测评小组对参评人员参评资格材料的审核意见;

2.对照参评人员参评资格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需要调取参评人员参评资格材料原件;

3.在审核通过的复印件材料上签名并盖章;

4.向校职改办报告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复核)意见;

5.将资格复核合格人员名单及公示表在学校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资格审查(复核)要求

资格审查(复核)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我省、我校职改工作有关文件规定,逐一审核参评人员的各种证件;原件审核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盖章、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3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职称评审教学业绩审查

及测评小组工作方案


一、人员组成

组  长:江正云

成  员:蒋    陈梦稀 唐文杰 李建亚  

二、工作职责

1.制订教学业绩测评工作实施方案;

2.审查参评人员的教育教学工作是否符合参评条件

3.对参评人员进行教学业绩测评;

4.向校职改办报送教学业绩审查及测评结果。

三、教学业绩审查及测评对象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含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辅导员系列)人员。

四、教学业绩审查及测评内容

审查及测评的主要内容是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和工作业绩等。

主要包括:

.系统承担课程讲授情况;

.教学工作量;

.教学效果;

.教学改革成果;

.指导学生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情况;

.教书育人成效。

五、教学业绩审查要求及测评量化标准

教学业绩审查参见《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第二章合格条件第二节必备条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章至第五章的“教育教学”;测评量化标准参见第六章加分条件“(五)教育教学”。

教学业绩测评时测评出参评人员的实际总分(不设上限),如参评人员中有实际总分超过一百分者,所有参评人员测评分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附则第二十四条核算。

六、教学业绩审查及测评工作程序

.对参评人员教育教学方面的申报资格和合格、任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参评资格,并将审查结果报校职改办;

.查看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日常教学记录,根据教学测评量化标准进行打分;

.对测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并将教学业绩测评总分和排序结果报校职改办。




附件4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职称评审科研业绩审查

及测评小组工作方案


一、人员组成

 长:曹  

 员:邓   谭敬德 姜明芳 唐文杰 李建亚  

二、工作职责

1.制订科研业绩测评工作实施方案;

2.审查参评人员科研成果及业绩是否符合参评条件;

3.对参评人员进行科研业绩测评;

4.向校职改办报送科研业绩审查及测评结果。

三、科研业绩审查及测评对象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含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辅导员系列)人员。

四、科研业绩审查及测评内容

审查及测评的主要内容是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的科研工作业绩情况。

主要包括:

.科研意识与能力;

.科研业绩;

.论文著作;

.科研项目;

.成果转化。

五、科研业绩审查要求及测评量化标准

科研业绩审查参见《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第二章合格条件第二节必备条件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章至第五章的“科研成果及业绩”;测评量化标准参见第六章加分条件“(六)科研成果及业绩”。

科研业绩测评时测评出参评人员的实际总分(不设上限),如参评人员中有实际总分超过一百分者,所有参评人员测评分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附则第二十四条核算。

六、科研业绩审查及测评工作程序

.对参评人员科研工作方面的申报资格和合格、任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参评资格,并将审查结果报校职改办;

.查看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根据科研业绩测评量化标准进行打分;

.对测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并将科研业绩测评总分和排序结果报校职改办。




附件5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职称评审思想政治与

师德综合审查及测评小组工作方案


一、人员组成

组  长:刘志敏

成  员:赵小群 何培森         陈梦稀 陈志武      周小李

二、工作职责

1.制订思想政治与师德综合审查及测评工作实施方案;

2.审查参评人员的基本条件及思想政治与师德表现是否符合参评条件;

3.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测评(不包括教学业绩和科研业绩测评);

4.向校职改办报送综合审查及测评结果。

三、思想政治与师德综合审查及测评内容

参评人员任现职以来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学位(学历)等方面及现实表现情况;审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辅导员系列参评人员的基本条件及管理业绩条件等。

四、思想政治与师德综合审查要求及测评量化标准

审查参见《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第二章合格条件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二节必备条件第十三条;《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中的“基本条件”“必备条件”“管理业绩条件”(不包含教学和科研业绩及成果要求)。综合测评量化标准参见第六章加分条件(一)思想政治与师德、(二)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三)继续教育、(四)学位(学历)”等。

五、思想政治与师德综合审查及测评工作程序

.按要求对参评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参评资格,并将审查结果报校职改办;

.查看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根据测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其中思想政治与师德测评以实际总分计算(不设上限),如参评人员中有实际总分超过四十五分者,所有参评人员测评分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附则第二十四条核算

.对评分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并将综合测评总分、排序结果及有无一票否决情况报校职改办。




附件6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职称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

工作方案


一、人员组成

主  任:李  

成  员:袁向荣 陈敬德 禹小英

二、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评委专家的抽取;

2.对评委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并监督;

3.全程参与监督职称评审工作;

4.对职称申报及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等。

三、工作内容

1.审查参评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公章的评审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2.参评人员应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伪造、虚报学历、资历、计算机考试成绩、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著作、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参评人员不得直接或委托他人向评委打招呼、拉票,不得宴请评委,不得向评委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以送材料等各种方式干扰评审单位和评委正常的评审工作与生活秩序。如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4.有关人员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如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意识。纪律监督委员会要谋划全局,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切实抓好职称评审关键环节的监督,严肃职称评审纪律。被监督单位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

2.加强问题查核。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严守工作纪律。监督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接受任何名义的宴请,不接受任何礼品礼金,不干预职称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




附件7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职称评审投诉举报

受理委员会工作方案


一、人员组成

主  任:刘鸿翔  

成  员:何培森 袁向荣      

二、工作职责

1.受理投诉举报;

2.调查核实有关投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答复;

3.向学校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投拆举报受理及处理情况。

三、工作内容

(一)受理范围

1.受理参评人员本人的投诉,主要包括:对职称评审工作程序的原则性、规范性持有不同意见的投诉,有充分证据说明职称评审环节中出现差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投诉等;

2.受理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方面的举报,主要包括:参评人员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参评人员学历、任职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弄虚作假的;参评人员提供假论文(论著)、假课题、假成果、假获奖证书,或存在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内容不详实、线索不明晰,或只对评审结果表示质疑,没有确切证据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程序

1.登记。对电话投诉举报和来人当面投诉举报的,登记好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对用信函、电子邮件投诉举报的,要逐件进行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解释清楚;

2.调查。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处理

1.投诉举报事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2.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3.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在申报过程中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或确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行为的,撤销被举报人的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学校进行通报。对已通过职称评审的被举报人,经调查核实,申报过程中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或确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职称,已发证书的,收回证书。

四、工作要求

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更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报告要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结果。认真及时做好投诉举报受理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投诉举报电子邮箱:rsczgb@hnfnu.edu.cn

投诉举报电话:88228215(校职改办),88228206(监察专员办公室),82841046(校工会)。




附件8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师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质量与贡献为导向,有利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绩效提高的教师评价体系,根据《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82号)和相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将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分为教学型和教学科研型二种类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不分类型。根据岗位特点,分别对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与业绩提出不同要求。

第二条 教学型教师是指以教育教学为主,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且在教学岗位满5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含专职辅导员、“双肩挑”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教学科研型教师是指承担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除教学型教师之外的教师。

第三条 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的对象是指在高等学校校、院(系)和班级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申报教授、正高级实验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的教职工。援藏援疆人员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章 合格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与师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第六条 教师资格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申报实验技术系列除外。

第七条 年度考核

申报教授职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申报副教授职务: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中级职务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任中级职务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申报讲师职务:大学本科毕业,任初级职务以来近4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初级职务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任现职以来近6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任现职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申报实验师职务:中专(高中)毕业,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任现职以来近4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现职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申报教学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至少1年及以上为优秀等级。

第八条 学历和资历

申报教授、正高级实验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申报讲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或获得硕士学位,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申报实验师职称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第二节 必备条件

第九条 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申报教学型的参评人员必须公开发表2篇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所有从事师范生教育教学的教师(城南书院教师、承担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研究小学教育的论文。

第十条 45岁以下申报教授的,须主持C类及以上课题1项;45岁及以上申报教授的,须主持C类及以上课题1项或D1类课题2项(其中1项结题);40岁以下申报副教授的,须主持D1类及以上课题1项或D2类课题2(其中1项结题)40岁及以上申报副教授的,须主持D类及以上课题1项或E类及以上课题2(其中1项结题)。年龄计算截止到评审当年12月31日(含)。

申报教学型教授的,须主持D类课题1项且结题;申报教学型副教授的,须主持E类课题1项且结题。

第十一条 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有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的经历。应届博士毕业生、出站未满1年的博士后可以参评,但须有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的经历后才能聘任相应职务,辅导员参评辅导员系列须有参加辅导员岗位技能大赛经历。

第十二条 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任教师须兼任辅导员、班导师或学业导师2年及以上(博士毕业2年申报副教授的只需1年,公共外语教学部教师不作要求),申报讲师的须兼任班主任或辅导员1年及以上,并经考核合格,且近5年内须有36个月进行脱产专业进修学习(学历学习除外)或任现职以来有36个月赴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含小学、初级中学)挂职、带实习经历(“双肩挑”人员与专职辅导员除外)。

第十三条 学校发文认定有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者,当年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在受限期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存在师德问题和学术造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教授、正高级实验师条件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

(一)申报教授

1. 教育教学能力

1)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2)在本专业内为全日制学生系统地开设过2门课程。

2. 教学时量

1)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全日制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时量260标准学时以上(申报教学型教授须达到384标准学时以上);破格申报人员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时量260标准学时以上;

2)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全日制博士脱产学习期间,博士后进站脱产研究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1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教学时量计算;

3“双肩挑”人员或专业技术岗位从事院(部)管理工作的人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时量260标准学时的三分之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68标准学时。

3. 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申报教学型教授优秀率须达到90%以上),每学年年度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申报教学型教授须3年及以上达到优秀标准,且教学综合评价近5年内至少3年排名在本院部的前15%,并在参加工作以来获得过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堂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 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容和评价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二)申报正高级实验师

1. 教育教学能力(实验教学工作能力)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在实验岗位为全日制学生系统地开设过1门本专业的实验或实习(实训)指导课程,或在实验室系统地辅助实验教学;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验实训教育设施建设或改进实验技术方法、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且使用效果良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3)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引导学生学会实验操作技能,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方向。

2. 实验教学工作时量

1)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全日制学生讲授或指导1门本专业的实验课程,或系统地在实验室辅助工作,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时量260标准学时以上(专职实验人员教学工作量未达到260标准学时的,认定为满足教学基本工作量);

2)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全日制博士脱产学习期间,博士后进站脱产研究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1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教学时量计算。

3. 实验教学或辅助实验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所任教实验教学任务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达到80%以上。

4. 实验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及业绩

(一)申报教授

1. 科研意识与能力

1)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

2)系统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

3)具备前瞻性的选题能力;

4)具备较强的科研规划组织实施能力;

5)具备较强的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能力。

2. 科研业绩

1)论文著作(所有参评论文内容须与所申报职称学科专业方向一致)

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含本科院校学报)公开出版的期刊上至少发表8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自然科学类申报人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申报教学型教授除外):

以第一作者在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及EISCI源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且至少有2篇以上被EISCI收录。

社会科学类申报人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申报教学型教授除外):

以第一作者在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含CSSCI收录集刊,下同)发表学术论文5(体育、英语类学科4篇;音乐、舞蹈、美术、艺术设计类学科3)以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篇视为2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录或《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篇视为1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个别特殊学科的顶级刊物视为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

CSSCICSCDEISCISSCIAHCI源刊上发表的论文可互认

2)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主持或参与获得1项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有效排名,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1)

主持1项省级及以上教改、科研课题,或主持1项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1项国家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视同1项发明专利;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全省技能大赛获一等奖以上;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国家级表彰或奖励。

(二)申报正高级实验师

1. 科研意识与能力

1)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实验指导研究方向;

2)具有组织和指导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3)具备初步的科研规划实验组织实施能力;

4)具备实验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能力。

2. 科研业绩

1)论文著作(所有参评论文内容须与所申报职称学科专业方向一致)

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含本科院校学报)公开出版的期刊至少发表8篇学术论文或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申报人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以第一作者在CSSCI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及EISCI源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2)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主编2本以上高水平实训指导书,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授权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并且其中3项专利予以实施取得较好效果(1项国家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视同1项发明专利,1项省级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视同1项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效益2万元及以上);

作为教学实验人员,系统担任或指导2门以上或1个专业的实验课程的全部授课工作,提出并实施了创新性的实验方法、技术路线或设计制作新的实验装置,效果显著;

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四章 副教授、高级实验师条件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

(一)申报副教授

1. 教育教学能力

1)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了解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2)在本专业内为全日制学生系统地开设过1门课程。

2. 教学时量

1)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全日制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时量280标准学时以上(申报教学型副教授须达到432标准学时以上);破格申报人员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时量280标准学时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者,原则上应满足来校后年均教学时量280标准学时以上;

2)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全日制博士脱产学习期间,博士后进站脱产研究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1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教学时量计算;

3“双肩挑”人员或专业技术岗位从事院(部)管理工作的人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时量280标准学时的三分之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68标准学时。

3. 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申报教学型副教授优秀率须达到90%以上),每学年年度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申报教学型副教授须3年及以上达到优秀标准,且教学综合评价近5年内至少3年排名在本院部的前15%,并在参加工作以来获得过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堂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 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理念、方式和方法,课程形式、内容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二)申报高级实验师

1. 教育教学能力(实验工作能力)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在实验岗位为全日制学生系统地开设过1门本专业的实验或实习(实训)指导课程,或在实验室系统地辅助指导实验教学;

3)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引导学生学会实验操作技能,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方向。

2. 实验教学工作时量

1)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全日制学生讲授或指导1门本专业的实验或实验指导课程,或系统地在实验室辅助工作,且满足连续五年年均教学时量280标准学时以上;破格申报人员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时量280标准学时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者,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时量280标准学时以上;

2)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学位脱产期间,全日制博士脱产学习期间,博士后进站脱产研究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1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教学时量计算。

3. 实验教学或辅助实验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所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或辅助实验教学任务)综合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每学年年度实验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4. 实验教学改革

任现职以来,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及业绩

1. 科研意识与能力

1)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

2)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手段和方法;

3)具备选题能力;

4)具备初步的科研规划组织实施能力;

5)具备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能力。

2. 科研业绩

1)论文著作(所有参评论文内容须与所申报职称学科方向一致)

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含本科院校学报)公开出版的期刊上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

自然科学类申报人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申报教学型副教授除外):

以第一作者在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及EISCI源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且至少有1篇以上被EISCI收录。

社会科学类申报人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申报教学型副教授除外):

以第一作者在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体育、英语、音乐、舞蹈、美术、艺术设计类学科1)以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篇视为2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录或《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篇视为1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个别特殊学科的顶级刊物视为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

CSSCICSCDEISCISSCIAHCI源刊上发表的论文可互认。

2)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1项省级三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有效排名;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4名、三等奖排名前3),或主持获得1项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主持1项厅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国家级教改、科研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1项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授权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国家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视同1项发明专利,1项省级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视同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且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效益2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授权1项发明专利;或参与1项以上实验装置的研制;或成功设计、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1项以上,已投入使用,效果良好;或参与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获得1项以上厅(局)级三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等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讲师、实验师条件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

1.教育教学能力

讲师:任现职以来系统主讲过1门及以上高等学校课程,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和设计。

实验师:任现职以来担任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实验教学工作,或编写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2.教学时量

讲师: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饱满。原则上每年教学时量达220标准学时以上,兼任院(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修访学、在职攻读学位等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220标准学时的三分之一。专职辅导员年均完成教学时量不得少于68标准学时。

实验师: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为全日制学生讲授或指导1门本专业的实验或指导课程,或系统地在实验室辅助工作,原则上年均教学时量达220标准学时以上。

3. 教学效果

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好。所任教课程课堂教学评价和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评价结果均应合格,优良率应在8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及业绩

具有从事教研、技术开发和科研的能力。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研、科研工作,主持或参与过1项校级及以上的教研、教改或科研课题,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含本科院校学报)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2篇及以上本专业或与本岗位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六章 加分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教授、正高级实验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人员量化加分条件。加分项合计总分为245分。

(一)思想政治与师德(25分)

1. 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表彰奖励(主要指师德师风先进个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

2. 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不含本校)的官方媒体(含党报、党刊或党政部门主办的网络媒体)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

符合上述条件国家级计25分,省(部)级计12分,市(厅)级计6分,校级计3分,同一获奖项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分。

思想政治与师德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25分。

       (二)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7.5分)

       外语水平:

1.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省线合格标准;

2. 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简称WSK),英语成绩50分及以上、法语成绩50分及以上、德语成绩55分及以上、日语成绩50分及以上、俄语成绩50分及以上;

3. 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简称BFT),通过高级者(120分及以上)可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考试;通过中级者(90分及以上)可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考试;

4. 参加托福考试(简称TOEFL),成绩达450分及以上、参加雅思考试(简称IELTS),成绩达5.0分及以上;

5. 参加大学六级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6. 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者及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者,或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记满分3.75分。

       不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计为0分。

       计算机水平:

1.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合格;

2. 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 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水平。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记满分3.75分。

       不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计为0分。

       (三)继续教育(7.5分)

       任现职以来,应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省里有关文件的要求,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

(四)学位(学历)(5分)

申报教授、正高级实验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者,获得学士学位计1分,获得硕士学位(学历)计2分,获得博士学位(学历)计5分。学位(学历)取最高计分。

(五)教育教学(100分)

1. 任现职以来,教学时量年均每超30标准学时计1分。

2. 任现职以来,在“优课”评选中累计5门次的课程获“A”类则计1分,每增加1门次计0.2分。

3. 主持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不含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属于科研加分项,下同)、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等。主持国家级的计50分,省(部)级的计20分,市(厅)级(含校级)的计5分;参与国家级的取前五名,第二名至第六名依次计16、14、12、10、8分,省(部)级取前三名,第二名至第四名依次计8、64分,市(厅)级(含校级)取前一名,第二名计2分。

4. 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第一名计100分,有效名次计40分,一等奖第一名计60分,有效名次计32分,二等奖第一名计40分,有效名次计16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40分,有效名次计12分,二等奖取前5名,第一名计24分,其他计2分,三等奖取前3名,第一名计12分,其他计1分;市厅级(含校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

5. “双师型”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并进行了本专业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1)有5年以上在企业或工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2)持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职业资格证书);

3)有对学生进行本专业中级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能力,参加培训的学生考工通过率较高;

4)近五年中有2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5)曾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6)曾主持(或主要参与)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符合上述条件的“双师型”素质教师计4分。

6. 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毕业设计、社会实践(调查)获国家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5分,二等奖第一名计6分,有效名次计3分,三等奖第一名计4分,有效名次计2分;省(部)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5分,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第一名计3分,有效名次计1分,三等奖第一名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表彰奖励第一名计3分;国际比赛获奖按国家级一等奖计分。有效名次不超过5人。

其中体育类学科指导学生参加国际体育运动竞赛(含世界运动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集体项目前8名的教练员且排名前5名分别计20分、15分、12分、10分、8分,或取得个人前8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前2名分别计20分、15分;全国体育运动竞赛(含全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集体项目前6名的项目教练员且排名前3名分别计10分、7分、5分,或取得个人前6名项目的教练员且排名第110分;省级体育运动竞赛(含省运会、项目锦标赛、项目冠军赛、大学生综合或单项比赛),获得集体项目前3名的教练员且排名前2名分别计5分、3分,或取得个人前3名的教练员且排名第15分。带队教练的身份认定以相应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为准;大学生运动会包括各单项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正式竞赛;每项赛事每年度不累加计分,只计算该项赛事该年度的最高名次分;田径等项目的单项竞赛名次获得者与其教练身份难以在秩序册反映的,则取该学校该项目比赛的n个最好有效单项名次分,累加后除以n个教练员人数,即取平均分;同一比赛的单项有效名次取最高名次计分不累加计分;各级邀请赛和对抗赛等公益性质或商业性质比赛不在统计之列。

其中音乐舞蹈类学科指导学生参加国际比赛(指世界公认类,国家相关部委选拔推荐参赛类)获奖的指导老师且排名前2的分别计20分、15分;全国音乐舞蹈比赛(指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宣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比赛,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组织的比赛,中央电视台主办的CCTV青年歌手大赛、舞蹈大赛、钢琴小提琴大赛)获奖的指导老师且排名前1的计14分;省级音乐舞蹈比赛(指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等党政部门组织的比赛,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组织的比赛)获得一等奖的指导老师且排名第1的计5分,获得二等奖的指导老师且排名第1的计2分。指导老师的身份认定以相应比赛的证书为准,证书未标注的以赛前在教务处备案的为准;同一比赛的单项有效名次取最高名次计分不累加计分。

其中美术设计类学科指导学生参加国际比赛(指世界公认类,国家相关部委选拔推荐参赛类)获奖的指导老师且排名前2的分别计20分、15分;全国美术设计比赛(指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宣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比赛,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组织的比赛)获奖的指导老师且排名前1的计14分;省级美术设计比赛(指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等党政部门组织的比赛,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组织的比赛)获得一等奖的指导老师且排名第1的计5分,获得二等奖的指导老师且排名第1的计2分。指导老师的身份认定以相应比赛的证书为准,证书未标注的以赛前在教务处备案的为准;同一比赛的单项有效名次取最高名次计分不累加计分。上述单位组织的展览,如果未评等级,则国家级计5分,省级计2分。

7. 教案评分:系统地为本(专)科及以上学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的原始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人员须提供原始实验报告)。考察了解教师在授课内容、方法、技能等方面掌握程度,并给出等级,其中优(15%)、良(25%),分别计5分、3分。

8. 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参加由政府机构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并获得荣誉称号。(1)课堂教学竞赛:国家级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5分,三等奖计20分,省(部)级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计5分,市(厅)级(含校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2)微课大赛:国家级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2分,三等奖计10分,省(部)级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3分,市(厅)级(含校级)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3)其他教学竞赛:国家级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6分,省(部)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市(厅)级(含校级)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分,三等奖计0.5分。

省级教学能手计6分,校级教学能手计3分,校级教学新秀计2分。

同一年度同一竞赛项目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9. 指导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项目获国家级立项计8分,省级立项计4分(仅限第一指导教师)。

10. 担任专业(学科)带头人、小学学科教学论团队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或承担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学校考核合格计2分/年;担任专业(学科)方向带头人、学业导师、班导师,经学校考核合格计1分/年。多项任职不累加,就高计分,8分封顶。

11. 承担市外驻点顶岗实习指导工作计2分/学期,教育实习或集中专业实习指导工作一个月以上计0.5/次。

12. 出国访学每半年(一个学期)计2分。

教育教学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100分。

(六)科研成果及业绩(100分)

1. 论文著作

论文是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指SCI、SSCI、A&HCI和EI的通讯作者,若一篇文章有多个通讯作者,只有职称申报者在通讯作者中排名第一的才能视为该文章的通讯作者,下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的学术(含教研教改)论文。包括:

1) 本学科权威期刊(学校确定为A类及以上的)发表的论文(含SCI12区、SSCI1区2区、A&HCI收录,《中国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期刊或全文转载);

2) 本学科核心期刊(学校确定为B类及以上的)发表的论文(含SCI3区和4区、SSCI3区4区、CSCDEI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期刊全文转载)。

权威期刊每篇计8分,核心期刊每篇计3分。

教研教改论文是指结合本专业教学特点,撰写的教学研究及改革论文,且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权威期刊每篇计8分,核心期刊每篇计3分。

著作(含教材、译著)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时间内正式出版,并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学术著作或教材(以规划教材申报书为准)。译著是指翻译并出版且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包括:

独著或合著15万字以上本学科高水平学术著作。

主编或参编国家级、省级、行业规划教材。

独译或参译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

       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著作(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指定的出版社或国家一级出版社或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著作)每部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计10分,合著的其他作者按“1/单位排名×1/个人排名×10”计分;国家级教材(国家党政部门规划教材)每部每个主编计10分,副主编计8分,参编计2分,公开出版并被高校选用的教材每部第一主编计3分,其他编写人员按“1/单位排名×1/个人排名×3”计分;译著独译或合译的第一作者计3分,其他按“1/单位排名×1/个人排名×3”计分。

我校正式出版的小学教师培养自编教材,第一主编计4分,副主编计2分,参编计1分;经学校教材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正式出版的教材主编计1分,副主编计0.5分;编写了2本以上教材(含六年制、五年制教材)主编最高计3分,副主编最高计2分。

2. 作品、产品

1) 原创作品、产品

艺术类、文艺类作品独创或合创第一名在核心期刊(含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计2分,在省级期刊发表的计1分;参加行业组织的评奖、展览、竞赛,并获得表彰奖励的,国家级金奖(特等奖、一等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骏马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等)计10分,银奖(二等奖)计8分,铜奖(三等奖)计6分;省(部)级金奖(一等奖)计6分,银奖(二等奖)计3分;市(厅)级金奖(一等奖)计1分。同一项作品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多项作品获奖可累加计分;参展、参演、入围奖、优秀奖等均不纳入加分范畴。

工艺类作品通过参展或参赛获奖,国家级特等奖或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6分;省(部)级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3分;市(厅)级一等奖计1分。同一项作品获多项奖励,取最高一项计分,多项作品获奖可累加计分,应邀参展未获奖作品不纳入加分范畴。

③ 个人演唱(奏)会:湖南大剧院、湖南音乐厅、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举办。计3分。

个人书画、设计展:湖南省美术馆、美仑美术馆、长沙简牍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举办。计3分。

农、林、生、医等类新产品、新品种通过本行业专业技术成果鉴定,国家级计5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1分。

2) 非原创作品、产品

主持或参与非原创作品、产品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国家级主持计5分,参与计2分;省(部)级主持计3分,参与计1分;市(厅)级主持计1分。

3. 科研项目

1) 主持课题(含科研、教改等项目)

A1类项目(课题)计50分,A2类项目(课题)计40分,B1类项目(课题)计30分,B2类项目(课题)计20分,C1类项目(课题)计15分,C2类项目(课题)计12分,D1类项目(课题)计10分,D2类项目(课题)计8分, E1类项目(课题)计5分,E2类项目(课题)计3分。

2) 横向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的课题,是高校加强对外联系,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提高自身科研水平,提升本校知名度的重要途径。项目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决策论证、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等方向。每项横向课题以进校科研经费(单位财务部门、科研部门的证明,不含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经费)为准,具体计分如下:

社科类横向项目单项进账经费(小数点后均归0):

1-2万元计1分; 3-5万元计2分; 6-10万元计3分;11-20万元计4分;大于20万元计5分。

自科类横向项目单项进账经费(小数点后均归0):

3-5万元计1分;6-10万元计2分;11-20万元计3分;21-30万元计4分;大于30万元计5分。

横向项目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10分。

3) 获科研成果奖

国家级一等奖第一名计60分,有效名次计20分,二等奖第一名计36分,有效名次计12分,三等奖第一名计24分,有效名次计8分;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4分,有效名次计8分,二等奖前五名,第一名计15分,其他计5分,三等奖前三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2分;市厅级(含校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分。

4. 成果转化

科研产品、知识产权(含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编写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动植物新品种等)转化为生产力,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科研产品的转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国家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每项计5分;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省级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且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效益2万元以上(时间及效益以经费转入学校财务专项账户为准)计3分,未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效益则计1分;参与科研产品转化前三名每项计3分,参与科研产品转化未排名前三、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等每项计1分。

科研成果及业绩所含各项可累加计分,满分为100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教授、正高级实验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人员,原则上其评价基本标准依据上级职改相关文件执行。对于特殊人才、特色专业高水平技能型人才可开辟绿色通道,但其课堂教学时量必须满足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基本条件中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者,定为合格,其中1项及以上指标达不到要求者,定为不合格。凡评审结果为合格档次者,即达到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基本条件要求。不合格者,不再列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

    第二十二条 代表作(含作品、产品)审读

       学科评议组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的代表作(含作品、产品)进行审读,全面了解作者在同一研究方向上的系列研究成果,客观评价其在理论、应用研究上的深度和广度,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结论。不予通过者不再列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

    第二十三条 面试答辩

       对申报教授、正高级实验师、副教授和高级实验师对象进行面试答辩,考察了解答辩人在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结论。不予通过者不再列为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参评对象。

    第二十四条 特别说明

       1. CSCD期刊是指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不含扩展库期刊;CSSCI期刊是指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和CSSCI收录的集刊,不含CSSCI扩展库期刊。

       2. 必备条件和任职条件除有特别时间要求外,其他都是指任现职以来须满足和达到的条件。

3. 在核算加分条件中的思想政治与师德(25分)、教育教学(100分)、科研成果及业绩(100分)时,若申报同一级别专业职称教师的得分有超过该项满分的,则以该项实际最高得分计为满分,其他人员实际得分比照实际最高得分比例,换算成该项最终得分。

4. 学校从2020年开始停止硕士认定中级职称工作。

5. 从2022年开始,45周岁(不含)以下申报教授的专任教师,40周岁(不含)以下申报副教授的专任教师,原则上须有一个学期(4个月及以上)国(境)外留学、进修、访学等学习经历

6. 凡表述为“以上”的都含本级,“以下”的不含本级。

7. 参评者所有业绩成果须与参评系列所属学科吻合。

8. 申报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当年12月31日(含)。

9.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9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

一、参评对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对象为我校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教师。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风端正。

4.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对学生高度负责。

(二)必备条件

1.近5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平均不低于4学时/周。

2.满足《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中合格条件的相关要求。

(三)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业绩等条件

1.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上发表的1200字(含1200)以上的理论文章视为1篇CSSCI论文,在《湖南日报》等同级报纸上发表的1200字(含12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视同为1篇CSSCI扩展。

3.参评人员的教育教学、科研业绩成果须与思想政治教育类学科相吻合。




附件10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辅导员系列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


一、辅导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卓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3.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

       4.团结协作,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5.在岗连续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含院部、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学生管理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博士毕业后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

       6.任现职以来,为全日制学生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8标准学时,且教学效果好。

       7.任现职期间所带班级学生的到课率不低于全校平均水平,所带毕业班学生初次就业率不低于该专业全省初次就业率平均水平(本指标以参评前一年相关数据为准),考研率逐年提高或保持较高水平。

       8.申报职称当年及上一年度所带班级学生中未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二)管理业绩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1次以上。

       2.在省级及以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3.所带班级或者指导的团队荣获国家级奖励1项或省部级奖励2项以上。

       4.获优秀思政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思政工作方面的校级荣誉2次以上。

       5.工作业绩优良,在学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所在院(部)的院风、学风优良,近5年在学校辅导员年终专项考核中有3次排名前30%。

       6.具有改革创新意识,作为主要参与人、起草人或撰稿人在学校重大专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学校特别表彰。

       7.博士毕业后从事辅导员工作的,获优秀辅导员等校级荣誉1次及以上。

(三)项目和成果奖励条件、论文专著(教材)条件(必须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方面的)

申报

职称

项目和成果奖励条件(符合下列A、B类任一条均可)

论文专著(教材)条件

(C类)

项目条件

(A类)

成果奖励条件(B类)

主持省级及以上工作项目1项,或教改、科研课题1项,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湖南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

3.经过省级教学比赛推荐参加国家级教学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4.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负责人。

5.主持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咨询服务项目,到账总经费20万元及以上,且单项到账经费6万元及以上。

6.以第一指导老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或全省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8篇且其中3篇为CSSCI来源期刊。

2.以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且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指定的出版社或国家一级出版社或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15万字以上的专(译)著或教材(第一主编)1部。

主持省级及以上工作项目1项,或厅级及以上课题1项。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5名。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湖南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名。

3.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堂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主持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咨询服务项目,到账总经费10万元及以上。

5.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且其中1篇为CSSCI来源期刊。

2.以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指定的出版社或国家一级出版社或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15万字以上的专(译)著或教材(前2名主编)1部。


二、辅导员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卓有成效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3.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

       4.团结协作,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5.在岗连续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含院部、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等学生工作岗位)工作2年及以上。

6.任现职以来,为全日制学生系统讲授过1门及以上课程。且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8标准学时,教学效果好。

       7.申报职称当年及上一年度所带班级学生中未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二)管理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工作业绩突出,获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1次。

       2.在省级及以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中获奖,或校级三等奖及以上。

       3.所带班级或者指导的团队荣获厅级及以上奖励1项。

(三)项目条件、论文条件(必须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方面的)

申报职称

项目条件

论文条件

讲师

主持或参与过校级及以上项目1项。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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