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引进博士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5日 10:00 浏览次数:

湘一师党字〔2017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条件建设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创建省内特色应用型“双一流”学校和学科,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简称“双创”人才工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引进按照“控制编制,按需引进,调整结构,注重质量”的原则,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发展学科需要,统筹兼顾其他学科发展需要,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第三条 引进对象:主要引进国(境)外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以下简称海外博士)、国内高水平高校或科研院所毕业的博士(以下简称境内博士)。

第四条 人事处和各院部应切实履行博士引进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工作资源,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博士引进质量和数量。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五条 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优良的教师素养,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理论基础扎实,具备讲授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能力;身心健康,具备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2.引进博士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本科或者教育部承认并予以认证的国(境)外大学本科,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3.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所学专业原则上应具有相关性。

4.博士年龄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学术业绩基本条件

自科类:在本学科SCI收录期刊、学校认定的自科类A类期刊或E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社科类:在本学科SSCIA&HCI收录期刊、学校认定的社科类A类期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六条 引进条件中的学术论文必须是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且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文章,所有业绩必须与引进岗位一致或相近。

第七条 国家发明专利等同1SCI-3区论文;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艺术类作品等同相应级别论文。

第八条 学科专业建设急需,且具有发展潜力的博士,引进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九条 引进待遇

(一)安家费及购房补贴

1.基本安家费及购房补贴为20万元;

2.世界前100强国(境)外大学(引进前一年QS排名)毕业的海外博士增加补贴20万元;

3.其他海外博士增加补贴10万元;

4.国家最新认定的湖南省外双一流”A类高校、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毕业的博士增加补贴5万元;

5.紧缺学科(由学校认定)的博士增加补贴5万元;

6.国内高校毕业、读博期间有国(境)外学习经历一年以上的博士增加补贴5万元;

7.学术业绩超过基本条件者,根据业绩情况增加补贴,累计增加金额最高为10万元,具体按附件执行。

以上安家费及购房补贴为累计核算。待正式入校后,学校根据本人意愿,将安家费及购房补贴一次性或分期划拨。

(二)科研启动费

海外博士:自科类20万元,社科类10万元。

境内博士:自科类10万元,社科类6万元。

本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购买科研设备、改善实验条件,根据学校科研经费使用办法开支。

(三)无副教授职称者,试用期内原则上享受讲师(专技八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特别优秀的,试用期内可直接享受副教授(专技七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试用期满在未评定副教授职务之前,可根据其读博以来近三年的教学科研业绩申请享受副教授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最高可享受专技五级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由所在院部安排其参与学术团队,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条件。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引进博士聘期为10年,在聘期内前5年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

(二)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完成院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每两年作1次反映学科前沿发展状况的学术报告。

(四)科研任务基本要求

1. 主持科研项目达到以下要求

新增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新增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或青年基金项目1项;或新增主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或优秀青年课题1项;或新增主持省级项目2项(学校认定的D类及以上纵向项目)。

横向课题累计进校经费自科类达到20万元(其中工科类须达到30万元)或社科类达到10万元的,可视同1D类省级课题。

2.发表论文达到以下要求

自科类:在本学科SCI收录期刊、学校认定的自科A类期刊、E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理科至少在本学科SCI收录期刊、学校认定的自科A类期刊发表2篇论文;

社科类:在本学科SSCIA&HCI收录期刊、“三报一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求是》)、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原则上应在本学科SSCIA&HCI收录期刊、“三报一刊”、学校认定的社科A类期刊发表1篇论文)。

(五)引进时大幅度增加安家费及购房补贴的博士,科研任务相应增加,一人一议,按合同管理。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对引进博士实行合同管理,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聘任合同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对引进博士前5年履职情况实行3年中期考核与5年任务期满考核相结合的专项考核方式。引进博士5年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引进博士的专项考核由人事处牵头。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任合同》中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考核环节包括个人书面述职、提交考核材料、专家评议、提出考核意见等。

第十四条 因重要成果在申报或审批过程中时间滞后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严重影响专项考核的,经申请并报学校批准,可延期一年考核。

第十五条 聘期内取得重大学术成果、重要业绩,或获得重要奖项,经考核专家组评议,可冲抵一定科研任务,甚至直接认定专项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引进博士在聘期内,非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辞职、调离学校等申请,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引进博士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退还已拨付的安家费及购房补贴,退还剩余科研启动费。

2.引进博士在职培训进修结束后,未完成培训进修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按照协议履行违约责任。

(二)引进博士未通过专项考核者,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按未完成任务比例退还安家费及购房补贴,退还剩余科研启动费。其中:

1.未完成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新增主持项目任务的,缺1D类省级项目,须退还已下拨安家费及购房补贴的20%;缺2D类省级或1项国家级项目,须退还已下拨安家费及购房补贴的40%

2.未完成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发表论文任务的,自科类每缺1SCI收录期刊或学校认定的自科类A类期刊论文,须退还已下拨安家费及购房补贴的15%,每缺1EI期刊论文,须退还安家费及购房补贴的10%;社科类每缺1CSSCI来源期刊论文,须退还安家费及购房补贴的1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SCI分区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SCI期刊分区表按小类分区或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出版的《JCR期刊引用报告》为标准,CSSCI来源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南京大学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标准,EI收录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出具的年度检索报告为标准,A类期刊以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为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指“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引进博士享受的引进待遇均为含税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引进博士学术业绩增加安家费及购房补贴标准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7124

附件

引进博士学术业绩增加安家费及购房补贴标准

序号

学术业绩

增加金额

1

主持国家级项目,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10万元/

2

SCI-1区期刊论文。

5万元/

3

SCI-2区期刊、SSCI收录期刊、A&HCI收录期刊论文,或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名前10%期刊论文,或授权的发明专利。

3万元/篇(项)

4

SCI-3区期刊论文,或《求是》、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名前20%的期刊论文,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

1.5万元/

5

SCI-4区期刊论文,或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名前30%的期刊论文,或《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论文,或由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论文。

1万元/

6

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名30%以后的期刊论文。

0.6万元/

注:1.同一成果以增加1项最高金额为准,不重复计算;

2.表中未列出的学术业绩,由学校认定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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