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主要是考核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包括上下班、迟到、早退、请假、超假、旷工等情况。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范围与考勤方式
第四条 除专任教师及特殊岗位外,其余岗位一律实行坐班制,每个工作日按学校作息时间进行考勤;专任教师考勤时间为教务部门安排的教学时间(包括讲课、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以及学校和院(部)安排的教研活动、政治或业务学习等各项集体活动时间。
第五条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坐班制人员作息时间:
8:30——12:00 上午上班
12:00——14:00 午休
14:00——17:30 下午上班
第六条 因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不能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的单位(如保卫处、文物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须根据单位特点制定符合岗位要求的作息时间,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及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考勤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实行每日考勤签到登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且须指派一名考勤员每日将本单位教职工签到情况进行核实(签到样表见附件一),并将病、事假及旷工等考勤情况进行登记。考勤员每月18日前将本单位上月18日至本月17日的考勤情况汇总,经本单位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人事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处、人事处、工会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勤检查组,对各单位考勤管理情况及教职工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如学校考勤检查组检查发现单位实际出勤情况与考勤登记及上报的情况不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考勤员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等处理;对弄虚作假,未如实上报缺勤情况的单位,在处罚考勤员的同时,对该单位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请假、销假制度
第九条 教职工不能按时到岗,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见附件二),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送人事处备案,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岗位者,作旷工处理。
第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请假,由校党委审批,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副校级领导请假,由书记和校长审批。
(三)各单位负责人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下同)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由书记和校长审批。
(四)其他教职工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至10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10个工作日以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请假人若为专职教学人员或专职辅导员,则还须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再送相关校领导审批。
《请假申请表》签批完成后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销假和续假程序
教职工假期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销假须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销假申请单》(见附件三),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人事处备案。
因病休假的,销假须提供医院诊疗材料(病历等)及病愈证明。传染病、精神心理类疾病患者销假前须由学校医务室医生陪同复诊,确定康复后方可按程序销假。
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办理程序、审批权限与请假相同),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必须提前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于假满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假期满后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或续假未得到批准而未到岗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四章 各类假期及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事假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处理个人私事,确因情况特殊需请假的,酌情给予一定假期。单次请假时间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非坐班制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事假当月3个工作日以内不扣发工资和岗位津贴;若因事假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比照坐班制人员事假待遇执行。
坐班制人员请事假,当月3个工作日以上者月工资按下列方式发放:
实发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应发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ⅹ(1-事假天数/22)
第十三条 病假
请病假者必须持(凭)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效诊断证明,才能填写《请假申请单》报批病假。急、重诊可先电话请假,再及时提交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效诊断证明。在外地生病请假的,也应先电话请假,再及时提交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效诊断证明。
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人才津贴发放标准见下表:
休病假时间 |
工作年限 |
基本工资 |
基础性绩效 |
奖励性绩效及特殊人才津贴 |
累计不超过14天(含14天) |
不限 |
100% |
100% |
100% |
累计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 |
50% |
累计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 |
0 |
75% |
累计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含6个月) |
满十年 |
90% |
50% |
不满十年 |
80% |
累计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起 |
满三十年 |
90% |
0 |
满二十年 不满三十年 |
80% |
满十年 不满二十年 |
70% |
不满十年 |
60% |
特种病人(癌症、麻风病、重症精神病等) |
不限 |
100% |
生活补贴100%,基础性绩效0 |
0 |
注:教职工获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提高10~15%,但提高后不得超过100%。
第十四条 婚假
凡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结婚者,享受婚假3天。凡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且符合晚婚的一方,给婚假15天,非初婚的一方,给婚假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产假
产假一般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另加1个月假,执行晚婚晚育的母亲再增加1个月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定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领取生育津贴。未休满产假而提前上岗的,自其上岗之日起发放绩效工资。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能到岗上班的,须按照病假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 国内探亲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另外批假。
(二) 国外探亲
公派出国人员配偶符合出国探亲条件者,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探亲假期的前3个月内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出国探亲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未经学校同意,不再保留公职。出国探亲人员绩效工资从未承担工作任务之日起停发。
探亲费的报销,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含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成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其他假
(一) 教职工因工(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在法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超过法定治疗休养期仍不能正常到岗上班的,按病假处理。
(二)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第一次凭医院证明休假:妊娠不满2个月的,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产假。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产假待遇对待。第二次及以后的流产,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休假,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按病假处理。
(三)护理假
妻子晚育分娩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丈夫可享受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 上述各类假期(除事假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五章 缺勤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一) 凡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当月每累计 3次,计旷工0.5个工作日,以此类推;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及以上、不足半个工作日的,每次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迟到、早退时间超过半个工作日的,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二)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当月旷工1个工作日,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12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按本人当月日平均基本工资额按日扣发,对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含)的,给予警告处分。
当月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含)以上、5个工作日(含)以下,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基本工资按本人当月日平均基本工资额的2倍按日扣发,该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含)以上、7个工作日(含)以下或当月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含)以上但全年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基本工资按本人当月日平均基本工资额的2倍按日扣发,该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人才津贴扣发,职称评定、薪级工资晋级等均延期1年。
连续旷工8个工作日(含)以上、14个工作日(含)以下或全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含)以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处分,基本工资按本人当月日平均基本工资额的3倍按日扣发,该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奖励性绩效及特殊人才津贴扣发,职称评定、薪级工资晋级等均延期3年。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或作除名处理。
(三)学校考勤检查组查岗发现全年累计2次不在工作岗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人才津贴扣发20%;检查组查岗,发现全年累计5次不在工作岗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特殊人才津贴扣发100%,职称评定、薪级工资晋级等均延期1年。
第二十一条 专任教师未按学校教学作息时间按时到堂上课或提前下课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教职工缺勤情况隐瞒不报,甚至截留外出人员工资及各种津贴福利的,学校将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应接受本单位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对工作安排有异议的,应先到岗工作,再按有关规定或依法提出申诉,学校按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因不按时到岗而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因不按时到岗贻误工作或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因不按时到岗贻误工作或无理取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因不按时到岗贻误工作或无理取闹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而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如谩骂、污辱、诽谤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人身伤害等),学校及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考勤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单位教职工中违反考勤制度的人员。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单位违反考勤制度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者的责任。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违反考勤制度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对处罚不服或遭打击报复,可依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政府有相关规定的,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湘一师院字〔2009〕59号)废止。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