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8日 00:00 浏览次数:

湘一师院字[2009]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避免造成劳动争议与纠纷,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工原则
  (一)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学院临时用工数量,提高临时用工质量。人事处负责全院临时工的编制调控和审批,缺编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聘用临时工。满编、超编部门不得聘用临时工。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
  (二)择优原则。招聘临时工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限期原则。临时用工实行期限管理。临时工在本院工作,聘用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个别技术岗位确有需要可多于3年,但最长不得超过7年。
  (四)回避原则。用工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一律不得安排在本部门;本院教职工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安排在教职工所在部门。

 第二章 临时工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临时工应聘条件及要求
  (一)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劳动服务态度好;
  (二)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确有专长或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人员原则上不再聘用(个别岗位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三)后勤服务岗位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保卫岗位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司机除外)须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特殊行业、工种须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
  (四)持有本人所在城镇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五)重要岗位须有本院教职工担保;
  (六)用工岗位其他具体条件要求。

  第四条 招聘程序
  (一)用工部门在每年5月底、11月底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包括招聘理由依据、岗位任务和条件要求、工资待遇、聘用期限等);
  (二)人事处审核编制,提出初步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人事处发布招工信息并组织报名;
  (四)人事处会同监察处、用人部门进行面试考核;
  (五)拟聘临时工进行体检;
  (六)学院确定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人员培训上岗。

第三章 临时工管理

  第五条 编制管理。临时工编制统一由人事处管理,每学期末审批一次,每年核编一次。校内各用工部门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人事处核报临时工花名册。

  第六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临时工在学院工作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全面管理。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或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临时工招聘录用后,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人事处组织临时工本人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任务(要有明确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完成任务的要求);试用期限和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及有关要求;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其他应当列入的事项。
  3.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且不续签。
  4.劳动合同在招工后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临时工本人、用工部门、人事处各存一份。
  5.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如发生争议,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办理。
  (二)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随时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不按时上下班,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的;
  3.1个月内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累计2次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部门规章制度的;
  5.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或学院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8.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
  9.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10.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凡属以下情况的临时工,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款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2.孕期或产假未满的女工;
  3.《劳动法》规定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
(四)凡属下列情况,临时工可以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学院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经学院同意,被招工或考取各级各类学校学习的;
  3.学院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五)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六)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培训与考核
  (一)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时工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临时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促进临时工工作积极性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用人部门必须在临时工上岗前组织一次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学院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文明生产教育、爱校教育、岗位职责教育和技能培训等(从事技术工种的,需经相关科目的考核且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用人部门和人事处每年组织对临时工进行考核,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考核参照学院在职职工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三档: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学院终止其劳动关系。考核优秀者由学院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临时工必须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用人部门需向临时工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若发生临时工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除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将追究用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用工部门因违反学校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劳动纠纷的处理工作由该用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造成学院名誉损害的,学院将根据情况追究该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临时工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年底视考核情况发放。年终考核优秀者发给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合格者发给绩效工资,不合格者不发放绩效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临时工的基本工资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技术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工资为特殊技术岗位1000-1200元,技术性或管理性岗位800-900元,普通岗位670-750元。浮动的绩效工资为年基本工资的20%,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发放。年终奖金为该岗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 临时工工资从上岗当月的下月初开始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支付。各用工部门须于每月1日前将临时工出勤及表现情况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做好工资报表后通知财务处核发。
  第十三条 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特殊情况除外),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在其每月计发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用人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当日(超过18时应于次日10时前)书面报人事处。对事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人部门负责处理。若事故是由临时工本人原因引起,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如因工作条件等原因引起,按《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女性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怀孕、生产,按《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临时工一般不在校内安排住房,确因需要可由后勤处统一安排,其房租按本校教职工的标准收取。水费学院按每人每月10元的收费标准予以收取;电费采用电表计费的方式,由学院适当补贴,超出学院补贴部分按本院教职工的标准由临时工个人缴纳。水电费由后勤处报财务处从其工资中代扣。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依法安排临时工休假,如岗位需要未能休假的,可安排轮休,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但1个月加班不得超过4天。用工部门原则上应保证临时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临时工不享受学院的寒暑假期。

  第十七条 未经院长办公会核准编制的临时工,不得享受在册临时工的一切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所招聘的季节性临时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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