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人员校内流动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4日 00:00 浏览次数:

湘一师校字〔2014〕73号

第一条为规范人事管理,完善岗位聘用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教职工在校内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岗位设置及定编定岗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人员校内流动是指我校在岗人员在各部门、单位之间或不同岗位类别之间的调动,即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专职辅导员、实验技术与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人事调动。

第三条可纳入校内流动的岗位包括因原岗位人员辞聘、退休、调动或转岗出现人员空缺的岗位,以及因成立新部门或机构调整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等按规定程序批准增设的岗位。

第四条校内流动分为部门(单位)申请使用空岗、个人申请转岗和学校调岗三种类型。

第五条校内流动的原则和条件

(一)校内流动坚持编制岗位管理原则,各部门须在核定的编制或岗位数内按需用人。

(二)转岗人员必须符合拟转入岗位相应的任职条件,具备拟转入岗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三)同类岗位之间的调动需符合上述(一)、(二)规定的条件;不同类型岗位之间的调动在符合上述(一)、(二)规定的条件基础上,还应同时符合:

1.在原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且每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干部任命及本规定第七条的情况除外)。

2.拟转入岗位是教师岗位的,转入人原则上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与所从事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背景;(3)具备拟转入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够承担拟转入岗位所属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任务;(4)教学需要。

(四)校内流动采取校内公开招聘或按学校工作需要调配的方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校内流动工作程序

(一)因工作需要进行校内人员调配的,可采取校内公开招聘或按学校工作需要调配的方式。

采取校内公开招聘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部门申请。出现空岗的部门向人事处提交《使用空岗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部门的编制数、现有人员状况以及拟聘用岗位的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学校核准。人事处根据岗位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审核后,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核准。

3.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根据核准后的岗位配置计划及聘用条件,发布校内公开招聘信息。

4.人员应聘。应聘人员提出申请,经其所在部门同意后提交人事处。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对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必要时进行笔试。

5.人事处根据面试(笔试)情况,提出可否转岗的意见,并根据人员类别分别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6.经学校研究批准流动的人员,由人事处签发《调配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个人原因需要校内转岗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申请转岗人员向调出及拟调入部门提交转岗申请,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人员校内流动审批表》。

2.部门审核。拟调出、调入部门研究同意拟转岗人员的申请后,由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查。人事处根据拟调出部门工作需要及拟接收部门的岗位需求和聘岗条件进行审查。

4.分管校领导审核。人事处审查通过后,报拟调出、调入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核。

5.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人员类别分别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6.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签发《调配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因不符合现岗位任职条件,或部门出现人员富余,需要由学校调整岗位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发布空缺岗位信息。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发布空缺岗位信息,所发布的岗位信息包括用人部门、空缺岗位数及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等。

2.个人申报。不符合现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或各部门富余人员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适当的岗位申报,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人员校内流动审批表》。

3.用人部门考核。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岗位考核并集体研究同意聘用后,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

4.分管校领导审核。人事处根据拟接收部门的岗位需求和聘岗条件进行审查后,报拟调出、调入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核。

5.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人员类别分别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6.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签发《调配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不服从学校调岗安排的富余人员和经考核不能胜任现岗位及应聘岗位工作的人员,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待岗6个月以内的人员,保留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但必须参加不少于3个月时间的业务进修,否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待岗人员待岗满6个月之后,经考核仍不能上岗、又不服从学校安排的,从第7个月开始,只发给基本工资至第12个月。在此期间,待岗人员还必须继续进行业务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否则,停发其基本工资。

待岗人员待岗满12个月后,经考核仍不能上岗、又不服从学校安排的,学校劝其自动离职;不愿意自动离职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辞退。

第八条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经批准转岗的人员,其工资和相关待遇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调入的新岗位执行。

(二)凡校内流动人员收到《调配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内(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需要而定)办完交接手续并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核准后安排其到新部门(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校内流动手续而擅自调动的,学校停发其各类工资,对不在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各部门因阶段性工作任务需要,必须从校内其他部门、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且借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需提前说明借用事由,由被借用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借出、借入部门(单位)主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并经校长审定后执行。

(四)凡经批准办理校内流动的人员,除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内流动。

(五)校内流动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2次,办理时间一般在每个学期期末。

第九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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